車輛調派管理
公務車輛調派重點說明 一、各單位人員因公外出,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二、各公務車之使用,一律以公務為限,得支援以下用途: (一)出外洽公,參加會議或接送邀訪之貴賓。 (二)教職員工生急病住院及特殊需要。 (三)教學、研究或推動學術合作之需要。 (四)教職員工及學生社團活動。 三、學生社團活動須經學務處認可,惟應在活動一週前申請,且各該社團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四、教學或學生社團用車,如任課老師或社團指導老師未隨車時,駕駛人不得發車。 五、申請第二點第三項及第四項公務用車時,收費如下表:
六、本校各單位因公務申請使用公務車,應於五日前填具派車單,經單位主管簽核後,送交事務組陳核,並視需要會簽各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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