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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自即日起,各單位有套印印信時,請檢附含有內文之套印文件樣本(非空白書狀)送本組轉原製發機關申報備查

一、依據「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8條暨「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辦理印信作業參考手冊」參、四規定辦理。
二、檢附印信套印文件樣本參考範例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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