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消耗品管理
一、非消耗品定義:一般公物用品,其質料較堅固,不易損耗,使用期限不及二年,單價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者。
二、各類非消耗品之最低使用年限為二年。
三、非消耗品登記:
(一) 保管組依各單位採購之非消耗品分類編號,並製作標籤,使用單位將標籤粘貼於財物顯明位置上。
(二) 每月十日列印上個月財物月報清單,由使用單位確認後,簽章送回。
(三) 一次採購多項不同非消耗品,應逐項詳細填寫,不得以乙批做為非消耗品單位。
(四) 非消耗品如非因購置(如捐贈)取得時,仍應備相關資料送保管組辦理非消耗品登記。
四、非消耗品移轉:
(一) 移出單位填寫「非消耗品移轉單」,連同非消耗品相關資料送至移入單位。
(二) 移入單位主管經非消耗品點清簽章確認後,送總務處保管組辦理移轉登記。
五、非消耗品報廢:
(一) 非消耗品已逾規定使用年限,因毀損失其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應由經管人填具報廢單。財物雖已達規定使用年限,但不具備報廢、報損法定要件者,請勿申請報廢 。報廢之財物,在未奉核定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二) 單位非消耗品報廢,應填送『非消耗品報廢單』一式三聯。除意外事故適時陳報外,其屬自然毀損者,應定期辦理報廢。
(三) 奉准報廢之廢品,除破舊不堪使用外,應保持原物體之完整,不宜任由私人擅自拆卸分解。如確認報廢品之某些部份,能拆卸供學生實習使用,由使用單位至保管組填寫『廢品借用申請單』。
(四) 經核准報廢之廢品,應協調保管組承辦人,約定時間至廢品倉庫逐一點交。
(五) 如有企圖據為私有而填報財物遺失者,應按侵佔公物研處。
六、非消耗品失竊:
經管財物如因盜竊而致滅失時,應依法循下列程序辦理。
(一) 保持現場,向警衛室、保管組報告失竊情形,並清點失竊財物及照相存證。
(二) 迅速向管區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三) 即時簽報單位主管,詳述失竊前後之人、地、時、事、物等經過情形,並會總務處、會計室,經校長裁示後辦理。簽報內容應包括:
1. 平時管理財物之方式。
2. 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的陳述。
3. 失竊經過,門窗是否遭破壞,破壞情形如何,以及其他現場狀況。
4. 事後檢討與改善之措施。
(四) 單位財物經管人持續和管區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繫、追蹤、了解案件偵辦情形。
(五) 保管組召開失竊檢討會議,由主秘主持,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長及失竊單位有關人員等出席。
(六) 失竊單位填寫「財物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陳相關人員、校長核章。
(七) 失竊單位檢附核准之報告、失竊現場照片等交由總務處保管組。
(八) 總務處保管組檢同相關資料函送教育部轉審計部審核。
(九) 經審核通過後,依規定程序辦理減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