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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

一、財產定義: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中,指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及金額超過一萬元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

第一類財產: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第二類財產:建築物及工程。

第三類財產:機械設備(多為專門性之機械器具、電腦資訊、數位相機及數位攝影機......等)。

第四類財產:交通設備(具傳訊功能者,交通運輸、氣象、電信及音響......等)。

第五類財產:雜項設備(泛指一般辦公室用具、電視機、冷氣機及圖書......等)。

圖 書 類: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規定之圖書館,其所購置之圖書皆列為財產,至其所購置之雜誌,經圖書館認定,具有典藏價值者,列為財產,否則依「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與非消耗之規定辦理。

二、各類財產之最低使用年限,估計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最低之使用年限(為至少應使用之年數),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定為準。

三、財產登記及管理:

(一)、總務處保管組為財產『登記單位』,使用單位(包括處、室、組、院、所、系 、館、中心等)為財產『經管單位』,各經管單位內設置一名財物管理人,經管該單位之財產。

(二)、本校財產由保管組依行政院頒訂之『財物標準分類』,按機械、交通、什項予以分類編號,填送『財產增加單』。第一聯送由保管組憑據列帳,第二聯送會計室登記,第三聯送使用單位留存。

(三)、各單位因請購、受贈等事由增加財產,由保管組填送『財產增加單』一式三聯,使用單位於驗收後,於該單據上核章並送保管組登記,為財產增減登記之憑證。(受贈財產需報部同意指定管理機關後,方可辦理登帳)

(四)、保管組依據『財產增加單』製作財產標籤,轉發各單位粘貼於財產實物之適當位置。

(五)、為便於財產管理,請各單位財產保管人(即使用人)務必確實黏貼財產標籤,如有脫落或內容模糊不清者,請即通知保管組重新製作。

(六)、單位財產管理人有異動時,須先陳准,辦理財產移交並列冊簽章。離職人員則需由財產管理人證明財物已移交完畢,方能辦理離職手續。

(七)、各單位驗收、移轉財產時,應逐項點收,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

(八)、單位財產非經陳准,不得租、借。

(九)、避免經管財產失竊遭受損失,各單位應加強防盜認知,並對於既設之門禁管制設施,加強管理及維護,以維最佳使用狀況。對於其他出入門戶及門鎖亦請加強管理。

四、財產移轉:校內各使用單位間之移轉,須經總務長核定;使用單位內部移轉,由單位主管核准。單位間財產移轉,請至財產管理網路服務系統--異動作業-新增申請案-財產移轉單(外)-查詢-加入並列印『財產移轉單』一式三聯,辦理移轉手續;單位內移轉,請至財產管理網路服務系統--異動作業-新增申請案-財產移轉單(內)-查詢-加入,內部移轉單由單位留存,不需送保管組。

五、財產報廢(一般):

(一)、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因毀損失其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應由使用人或管理人填具財產報廢單。財產雖已達規定使用年限,但不具備報廢、報損法定要件者,請勿申請報廢。報廢之財產,在未奉核定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二)、單位財產報廢,應填送『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聯(報廢單可至保管組財產管理網路服務系統--異動作業-新增申請案-毀損報廢單-查詢-加入並列印)。除意外事故適時陳報外,其屬自然毀損者,應定期辦理報廢。

(三)、奉准報廢之廢品,除破舊不堪使用外,應保持原物體之完整,不宜任由私人擅自拆卸分解。如確認報廢品之某些部份,能拆卸供學生實習使用,則由保管組以非消耗品登帳列管。

(四)、經核准報廢之廢品,應協調保管組承辦人,約定時間至廢品倉庫逐一點交。

(五)、如有企圖據為私有而填報財物遺失者,應按侵佔公物研處。

六、專案報廢(特殊):

必須專案陳報教育部(核轉審計部)准予報廢,情形如下:

(一)、財產未達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專簽敘明提前報廢原因並檢附清冊→校內核定→保管組轉填「國有財產毀損報廢單」→報教育部核轉審計部審核→奉核後依前開一般程序繳交廢品及除帳。

(二)、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但單價超過1,500萬元(財產單價達1,500-3000萬元時,需報教育部核定;單價超過3,000萬元時,則報經教育部轉審計部審核)。

依一般程序印出「財產報廢單」→保管組審查另填「國有財產毀損報廢單」→函報教育部核定(或核轉審計部審核)→奉核後依前開一般程序繳交廢品及除帳。

(三)、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毀損。

七、財產外借(置):因公務需求,依規定程序提出申請(簽請校長核准後填財物外借(置)單),並奉准將財產攜出校外使用。

八、財產養護:

(一)、各單位主管對其經管使用之財產,負監督管理及養護責任,應妥為災變之防護措施。並督促財產經管人、使用人,善盡管理養護之責。

(二)、財產養護之檢查,依下列辦理:

1、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

2、定期檢查:每三個月或半年辦理一次。

3、不定期檢查:必要時,隨時辦理。

(三)、遇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財產損失時,除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責任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毀損之財產可修護使用者,應負擔修護費用;

2、毀損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者,應負擔賠償。

(四)、賠償價格,應以毀損時之市價為準,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並由保管組會同有關單位查明責任簽請議處。

九、財產失竊:

經管財產如因盜竊而致滅失時,應依法循下列程序辦理。

(一)、保持現場,向警衛室、保管組報告失竊情形,並清點失竊財物及照相存證。

(二)、迅速向管區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三)、即時簽報單位主管,詳述失竊前後之人、地、時、事、物等經過情形,並會總務處、會計室,經校長裁示後辦理。簽報內容應包括:

1.平時管理財物之方式。

2.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的陳述。

3.失竊經過,門窗是否遭破壞,破壞情形如何,以及其他現場狀況。

4.事後檢討與改善之措施。

(四)、單位財物經管人持續和管區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繫、追蹤、了解案件偵辦情形。

(五)、保管組召開失竊檢討會議,由主秘主持,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長及失竊單位有關人員等出席。

(六)、失竊單位填寫「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陳相關人員、校長核章。

(七)、失竊單位檢附核准之報告、失竊現場照片等交由總務處保管組。

(八)、總務處保管組檢同相關資料函送教育部轉審計部審核。

(九)、經審核通過後,依規定程序註銷產籍。

十、財產盤點:每年十月底前辦理,為期一個月。由保管組通知全校各單位對所經管之財產全面進行使用狀況及帳、物核對工作,如有盤盈或盤虧情形,應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辦財產增、減登記,財產無故損少者,經管單位應查明責任處理。

十一、財產抽盤: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前,由保管組會同會計室進行財產抽點,並針對抽點結果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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