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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保管組
公告事項
有關財產管理人、保管人及使用人的區別
1.財產管理人:(1)一個單位只有一個財產管理人,負責該單位的財產管理。(2)管理人更換時需簽准校長同意並製作移交清冊辦理移交。
2.財產保管人=財產使用人:(1)負責保管該財產,需對單位財產管理人負責。(2)財產保管人(使用人)離職時,需填寫財物移交證明,交由財產管理人核章,隨同離職單交至本組。
公告單位:
經保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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