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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月1日起有關外籍人員繳交所得稅及退稅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3月19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016025號函,本校學生非管制人員。
二、自110年1月1日起,本校境外學生(非中國民國籍),凡請領列稅款項,一律就源扣繳所得稅(只要領錢就要扣繳所得稅)(1-3月未扣繳者亦需補扣或至出納組繳交)。請購時,請附居留證、學生證、工作證正反影本及扣繳所得稅,不需附聲明。 [列50所得(即薪資等所得)達基本工資1.5倍(即36000元)扣18%,未達扣6%;列91及928z(即抽獎、比賽、補助等)一律扣20%)若是發給獎品,請同學獲獎時至出納組繳交獎品價值20%之所得稅,所得稅需於發生事實之10天內申報及繳交,請務必把時間,若逾時將產生罰款,屆時需由辦理單位負責繳交]
三、同學若於當年度全年(1.1-12.31)確於台灣居留滿183天,請於次年5月持居留證及學生證至泰山路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並辦理退稅:(有關外國人退稅流程,請詳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張先生935-7201#2203)
例:
(一)非新生及畢業生:若是110.1.1-110.12.31確實在於台灣居留滿183天(且有所得稅扣繳之事實者),請於111年5月持居留證、學生證、帳戶存摺影本至「宜蘭縣宜蘭市泰山路65號」洽負責外僑稅務之稅務員辦理退稅,稅款將退至所得人的所附的指定帳戶。(退稅入帳時間為111年8月)
(二)新生、畢業生或休退學同學:
1.未滿183天:若是110.1.1-110.12.31在於台灣居留未滿183天,則需要繳交所得稅,沒有退稅之問題。新生若滿183天,則同說明(一)。
2.已在台居留滿183天的畢業生或休退學同學:若110年在台灣居留日數已達183天以上,在確定離境(有離境證明,例如機票),需要辦理退稅時,請至出納組列印110年度每月的「扣繳憑單」及國稅局規定之證件、居留證、學生證、授權書等至國稅局辦理退稅。
(1)辦理退稅方法如下:(退稅入帳或通知領支票時間均為次年(111年)的8月)
a.保留台灣的帳戶,自行辦理,退稅至所得人的個人指定帳戶。(需附存摺影本)
b.自行辦理,委託他人代領支票。
c.委託他人辦理及代領支票。
四、台灣的帳戶可否由國外領取當地貨幣?初步詢問郵局及土銀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由於各銀行狀況不同,詳請仍請直接洽詢同學本人所持有帳戶之各銀行或郵局)
(一)郵局:若存戶的提款卡為VISA金融卡,可至郵局申請打開「國際交易」,在國外到VISA系統的ATM即可提領當地貨幣,但依國外當地銀行的規定除了匯兌、手續費還有可能有機台處理費。(宜大郵局:935-6052)
(二)土銀:若存戶的提款卡為Debit金融卡,在國外到Mastercard系統的ATM即可提領當地貨幣,但依國外當地銀行的規定除了匯兌、手續費還有可能有機台處理費。(土銀宜蘭分行936-1101)
五、有關就源扣繳所得稅事宜如有疑問,請洽鄭春敏小姐(分機:7251或03-931-7251),若有關退稅事宜請洽北區國稅局宜蘭分行(電話如三、)若有銀行提領國外當地貨幣疑問請洽詢同學本人所持有帳戶之各銀行或郵局。
公告單位: 出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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