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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五)工程管字第二七二一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七)工程管字第八七0六二六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八)工程管字第八八一五四九七號函修正

一、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二、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

機關應於契約內明訂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則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其品質計畫內容。

 

四、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契約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明訂下列事項:

𣇈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𥌓品管人員應於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

廠商應於開工前或品管人員更換前,將其新任品管人員之資料以書面向機關報核,經核定後確實執行,並檢附品管人員登錄表(如附表),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備查。

前項工程屬巨額採購者,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五、

前點品管人員,應由接受工程會或其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者擔任。

 

六、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𣇈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書並據以推動實施。

𥌓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並簽認等。

品質缺失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與改善。

𢣷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七、

第四點所定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更換之;廠商應於文到後兩週內完成更換:

𣇈品管人員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𥌓品管人員未能確實執行前點工作。

工程經施工品質評鑑列為待改善者。

 

八、

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其監造計畫內容。

第二項材料抽驗程序,機關得優先指定適當檢驗項目,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九、

監造單位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與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行。

對廠商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予以查核,並進行現場之比對抽驗,以確保進場材料設備均符合契約規定;抽驗之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對各施工作業應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要求其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

 

十、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契約內明訂:

𣇈監造人員之資格與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𥌓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明訂廠商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十一、

機關興辦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於編列採購預算時,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比照辦理之。

 

十二、

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主管人員應隨時督導、視察施工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施工品質查驗工作。

 

十三、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𣇈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𥌓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定辦理者。

 

 

 

附表    品 管 人 員 登 錄 表

    填報日期:      

工程標案

名稱

 

工程標案

電腦編號

 

工程

地點

 

開工

日期

 

預計

完工日期

 

決標

金額

(千元)

品管

費用

(千元)

工地聯

絡電話

 

工程

主辦機關

 

承辦人

姓名

  

電話

  

監造

單位

 

廠 商

 

姓名

專長

身份證字號

證書編號

 

 

 

 

 

 

 

 

 

 

 

 

 

 

 

 

品質計畫書核定日期及文號

(由監造單位審查,

工程主辦機關核定)

核定單位

 

核定日期

 

核定文號

 

請勾選

一項

第一次登錄  品管人員異動

 

 

       I.            「專長欄」須填寫與工作性質及學經歷相符之專長,如建築、土木、機電、環工等。

    II.            第一次登錄品管人員須檢附: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可之品管人員結業證書影印本、品管人員符合工作項目之相關學、經歷一覽表(含工作內容)(縮印至A4

                              2.            品質計畫書核定函影印本

                              3.            工程單價分析表(含品管費用)

                              4.            本表

 III.            品管人員異動只需檢附上述14項資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電話(02)23618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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