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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92 年 6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
97 年 11 月 21 日第十三次校務會議修正第二、四、七、八、九條條文
101 年 11 月 14 日第二十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2 月 10 日第二十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0 月 6 日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0 月 13 日第 63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2 月 9 日第三十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設置條例)及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 中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 擔任稽核人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 由校長遴選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兼任行政職務委員任期間因 職務調動,由新任行政職務主管遞補。
第 三 條 本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總務長為執行秘書,行政工作由總務處及 主計室辦理。。
第 四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設置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六、訂定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第 五 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定期會議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會採多數決,以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決議之。
第 七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列席,並提供相關資料說明。
第 八 條 為使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益,本會得進用 專業人員若干人,其權利、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之工作酬勞應 於契約中明定之。 前項之人事及行政費用,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