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設置辦法(修正後全文)
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92 年 6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設置條例)及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 中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 擔任稽核人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 由校長遴選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兼任行政職務委員任期間因 職務調動,由新任行政職務主管遞補。 第 三 條 本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總務長為執行秘書,行政工作由總務處及 主計室辦理。。 第 四 條 本會任務如下: 第 五 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定期會議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會採多數決,以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決議之。 第 七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列席,並提供相關資料說明。 第 八 條 為使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益,本會得進用 專業人員若干人,其權利、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之工作酬勞應 於契約中明定之。 前項之人事及行政費用,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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